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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民初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白红军与任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红军,任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白 红 军 与 任 娟 合 同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华民初字第418号原告白红军,男,汉族,1976���6月18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住甘肃省华亭县。委托代理人谢瑜,甘肃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任娟,女,汉族,1975年11月25日出生,农民,初中文化,住甘肃省华亭县。原告白红军诉被告任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柳荣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红军及其委托代理人谢瑜,被告任娟均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月7日,被告驾驶甘LH-0950号小型轿车行驶到华亭县西大街张家庄路口时,与横过道路的行人杨淑兰相撞,致原告母亲杨淑兰死亡。事后原、被告为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签订民事赔偿协议书,约定被告支付原告赔偿款466000元,并于2015年1月12日在华亭县公证处办理了公证书。协议达成后被告支付原告赔偿款共计166000元,下剩300000元被告至今未履行,现要求被告给��下剩的赔偿款300000元,并给付2015年2月9日至2015年3月9日期间的违约金10000元,滞纳金6000元。被告辩称,本案发生的交通事故属实,原、被告达成了466000元的民事赔偿协议,并进行了公证。被告已赔付原告166000元,下剩300000元由于被告无经济能力,且协议书中的赔偿金额显失公平,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同意赔偿。原告对其起诉主张的事实、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原告身份证、户口本及原告母亲的户口本复印件,证明了原告的身份以及原告和死者属母子关系。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了原告的母亲和被告负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华亭县公证处向原告的兄弟姐妹作的谈话笔录,证明了原告的兄弟姐妹均同意选择原告处理母亲杨淑兰的死亡赔偿事务,并申请办理公证事务。华亭县公证处向被告任娟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原、被告之间达成的民事赔偿协议真实、自愿,不存在胁迫、欺诈。民事赔偿协议书,证明了被告赔付原告经济损失的金额、履行时间。公证书,证明了原、被告之间达成的民事赔偿协议真实、自愿,无胁迫、欺诈行为。被告向法庭提供了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其身份。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原、被告对对方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法庭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5年1月7日20时31分许,被告任娟驾驶甘LH-0950号小型轿车沿华亭县城西大街由东向西行驶途中,行驶到张庄路口时,与横过道路的行人原告的母亲杨淑兰相撞,致原告母亲杨淑兰死亡。经华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华公交认字(2015)0005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原告的母亲杨淑兰和被告负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本案事故发生后,原、被告达成并签订了民事赔偿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分三次共赔付原告现金466000元,最后一次履行时间为2015年2月9日。原、被告并于2015年1月12日在华亭县公证处办理了公证书。协议达成后被告共支付原告赔偿款166000元,下剩300000元被告至今未履行,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下剩的赔偿款300000元,并给付2015年2月9日至2015年3月9日期间的违约金10000元,滞纳金6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民事赔偿协议书进行了公证,被告已向原告履行了部分给付义务,下剩部分被告以显失公平为由拒绝赔付。法庭认为,虽然交警部门认定原告的母亲杨淑兰和被告负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但被告驾驶的机动车辆致行人原告母亲杨淑兰死亡,后果严重,不构成显失公平,且被告任娟在民事赔偿协议书中书面表示,不管道路交通部门如何认定事故责任,被告愿意承担死者的全部赔偿责任。华亭县公证处向被告作了询问笔录,被告在询问笔录中陈述本案���事赔偿协议属真实、自愿,并未存在胁迫、欺诈,故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民事赔偿协议书系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对原告主张要求被告继续履行下剩30万元的赔偿款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10000元,滞纳金6000元,由于交警部门认定原告的母亲杨淑兰和被告负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从公平原则出发,对原告的这一主张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任娟在30日内继续履行原告白红军经济损失300000元。二、驳回原告白红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40元,减半收取3020元,由被告任娟承担。以上案件款的给付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审判员  柳荣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娅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