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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1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张秀艳与王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艳,王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1423号原告张秀艳。被告王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艳与被告王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秀艳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秀艳主动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元,减半收取77元,由原告张秀艳负担。审判员  孔庆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玉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