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3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程××与左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左一×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3424号原告程××,无职业。被告左一×。原告程××与被告左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白迪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左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并育有一女左二×,现年22岁。婚后被告自私的性格逐渐显现,以致双方经常发生争吵,夫妻感情渐淡,加之被告有酗酒的恶习,酒醉后就对原告大打出手,并限制人身自由,原告因此多次报警,但被告仍不改正,导致原告经常搬到外面居住。综上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毫无挽救余地,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左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其在庭审结束后来院并提交书面意见,其表示坚决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其认为双方没有原则性矛盾,愿意改正自身不足,希望与原告继续生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左二×,现已成年。双方婚初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为由,诉请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则表示其坚决不同意与原告离婚,愿改正自身不足,希望与原告继续生活,双方调解未果。另查,被告左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婚姻关系一经确立,双方便应加倍呵护并真诚相待。惟有如此,方能建立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原、被告系自主结婚,且共同生活二十余年,可见婚姻基础牢固。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遇有分歧和矛盾应彼此谅解,协商妥处,唯此双方才能共同营造和谐、美满的家庭氛围。诉讼中被告表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愿改正自身不足,希望与原告继续生活,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对此原告应念及多年夫妻感情,再坚持离婚不妥。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程××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白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