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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立全、刘义全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执字第11号申请人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连东,董事长。被执行人刘立全。被执行人刘义全。被执行人刘曰先。被执行人牟芙蓉。被执行人李廷宾。被执行人葛春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立全、刘义全、刘曰先、牟芙蓉、李廷宾、葛春伟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划拨被执行人的款项后仍不足清偿债务,现暂无执行能力,为此,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3)乐商初字第7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张满良审判员  孙 尧审判员  刘彩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庆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