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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2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陈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2359号原告陈某,****年*月**日出生。被告陈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吕某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