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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社饶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赵某诉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社饶民初字第47号原告赵某,女,39岁。被告焦某某,男,3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5月13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宋兴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包景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