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社饶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赵某诉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社饶民初字第47号原告赵某,女,39岁。被告焦某某,男,3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5月13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宋兴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包景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