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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执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达瓦旦增与洛桑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达瓦旦增,洛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嘉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嘉执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达瓦旦增,男,藏族,1978年8月6日生,识藏文,西藏隆子县热荣乡德吉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洛桑,男,藏族,1980年9月6日生,识藏文,西藏仁布县茶巴乡玉拉村20号。身份证号码:×××本院在执行达瓦旦增申请执行洛桑(2014)嘉执初字第28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5)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生效法律文书(2014)嘉民初字第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赤来罗布审 判 员 次 卓 嘎代理审判员 次仁达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边  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