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刑执字第00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张金良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金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连刑执字第00159号罪犯张金良,现在连云港监狱服刑。罪犯张金良因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于2011年6月7日被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以(2011)射刑初字第015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刑期自2011年4月5日至2019年1月4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9月18日经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连刑执字第1144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8年2月4日止)。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金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辅助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3年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且该犯系老犯,可以适当放宽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提请对罪犯张金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张金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和罪犯改造计分考核累计台帐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金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金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7年2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利审 判 员 刘 浦代理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李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