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3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杨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兴民初字第3124号原告杨某甲,女,1978年3日1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李佳,宁夏德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寒冰,宁夏德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乙,男,1977年2月17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路继荣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佳、张寒冰,被告杨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99年1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9年2月17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2000年10月28日生育长子杨某丙,2010年7月28日生育次子杨某丁。2014年7月9日,双方协议离婚。2014年10月21日原、被告复婚。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被告没有家庭责任感,经常赌博并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杨某丁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婚生子杨某丙由被告抚养;3、依法分割家庭财产;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被告只是偶尔有打麻将的现象,并没有参与赌博。今年的确因为家庭琐事与原告发生过冲突,但被告并没有对原告经常实施家庭暴力现象。由于原、被告结婚较长时间,并育有两个孩子,因此夫妻感情并没有完全破裂,故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1999年2月17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2000年10月28日生育长子杨某丙,2010年7月28日生育次子杨某丁。2014年7月9日,双方协议离婚。2014年10月21日原、被告复婚。近期,原、被告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结婚证、户口簿、离婚登记表、证明在案为凭,经本院开庭审查、质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自2009年双方自愿登记结婚至今,双方共同生活了较长时间并生育二子,已建立一定的夫妻感情。虽然双方近期因家庭琐事发生了矛盾,期间有过短暂的离婚复婚经过,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原、被告今后加强沟通、相互理解,被告改正生活中不当之处,夫妻关系是能够得到改善、能够共同生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路继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佳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