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秀民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赵向东与苏杰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秀民初字第106号原告:赵向东。委托代理人:秦铮,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律师。被告:苏杰林。原告赵向东与被告苏杰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向东的委托代理人秦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杰林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7月3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约定同年8月29日归还,逾期每天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元。现借款期限早已届满,但被告未归还借款,也未支付违约金。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2、被告自2015年8月30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向原告支付违约利息至实际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对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2014年7月30日借款合同及桂林银行存款回单、收据,证明原告借款5万元给被告的事实。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确认。结合上述证据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确认本案的法律事实如下:2014年7月30日,被告以家庭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5万元,原告赵向东作为出借方(乙方),被告苏杰林作为借款方(甲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乙方借款5万元给甲方作为家庭资金周转使用,期限一个月,从2014年7月30日至2014年8月29日止;还款方式为本金到期一次性归还;甲方不按约定方式还款,逾期每天自愿交纳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甲方不按约定期限给予乙方本金,应双倍返还乙方本金等等。双方均在上述合同上签名、捺手印。当天,原告将5万元现金存入被告苏杰林桂林银行卡内,被告收到款项后向原告出具收据,载明:“今收到赵向东现金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此笔借款用于我家庭短期资金周转,借期壹个月时间,定于2014年8月29日归还,不得展期。特立此据借款人:苏杰林2014年7月30日”。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还款,原告经多次催讨无果后,遂起诉至本院,提出如前所诉。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交的借款合同系被告亲笔签字确认并捺手印,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原告依约将借款存入被告苏杰林银行账户,被告出具收据确认收到借款,原告赵向东与被告苏杰林之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且生效。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原告依约给付借款后,被告苏杰林却未按约定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双方借款合同中约定按每日1000元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标准过高,现原告主动降低违约金标准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期间的四倍利息损失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被告苏杰林偿还原告赵向东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5万元为本金,从2014年8月30日开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被告实际偿还借款之日止)。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11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苏杰林负担。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陆玮人民陪审员王喜生人民陪审员王暄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屈斐琳第3页共4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