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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汉执字第1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丁长生与唐文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长生,唐文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汉执字第102-4号申请执行人:丁长生,男,生于1965年12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唐文刚(又名唐刚),男,生于1969年2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宣汉民初字第249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唐文刚应当赔偿申请执行人丁长生损失236841.36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000.00元,但被执行人唐文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唐文刚之妻肖琴玉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唐文刚之妻肖琴玉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支行账户23589.00元存款的冻结并将本息扣划至宣汉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工商银行宣汉衙门口支行账户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文 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龙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