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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执字第000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王普育与XX虎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普育,XX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字第00036-1号申请执行人王普育,男,1970年5月16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XX虎,男,1951年8月19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4)户民初字第0044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2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230元及执行费2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上述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户民初字第004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