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非诉行审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浦口区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南京美食客餐具消毒有限公司环境保护行政非诉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南京市浦口区环境保护局,南京美食客餐饮消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浦非诉行审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浦口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中圣南街。法定代表人赵业亮,南京市浦口区环境保护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赵磊,南京市浦口区环境监察大队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南京美食客餐饮消毒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盘城工业园盘城新街5-3号。南京市浦口区环境保护局(下称浦口区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南京美食客餐饮消毒有限公司作出的浦高环罚字(2014)3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经审查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在审查期间,浦口区环保局以被执行人南京美食客餐饮消毒有限公司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浦口区环保局对南京美食客餐饮消毒有限公司作出的浦高环罚字(2014)3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江洲审判员 沈永成审判员 林咏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