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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中执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邵力与赵元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力,赵元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中执字第86号申请执行人邵力,男,1983年10月16日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黄瓜营1区**栋*单元***号。被执行人赵元德,男,1987年10月26日生,白族,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市喜洲镇喜洲村委会13社富春里**号。原告邵力与被告赵元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大中民初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告赵元德于2014年10月10日前归还原告邵力借款本金100万元及相应利息。因被告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向中国人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查询结果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另查明,被执行人赵元德因涉嫌诈骗于2014年1月2日被瑞丽市公安局逮捕。对另案诉讼保全查封的抵押物房产,因被执行人母亲生活在该房屋中,暂不具备处置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大中执字第8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本院依职权恢复或依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松审判员 杨丽霞审判员 汤云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嫒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