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高民初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李拥军与张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拥军,张卫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537号原告李拥军,职工。被告张卫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拥军与被告张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拥军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拥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60元减半收取为2030元,由原告李拥军负担。审 判 长  王艳北审 判 员  叶金颖代理审判员  连 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汤少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