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李拥军与张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拥军,张卫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537号原告李拥军,职工。被告张卫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拥军与被告张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拥军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拥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60元减半收取为2030元,由原告李拥军负担。审 判 长 王艳北审 判 员 叶金颖代理审判员 连 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汤少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