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天刑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袁某甲、褚志明等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甲,褚某,齐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天刑初字第227号公诉机关天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某甲,无业。1999年2月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2年8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0年11月4日因殴打他人、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200元。2014年1月15日因吸毒被天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12月27日因本案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30日经天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天台县看守所。被告人褚某,无业。1998年8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1999年12月9日因犯强奸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4年5月5日因犯抢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5年1月28日因本案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经天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天台县看守所。被告人齐某甲,无业。2007年8月29日因盗窃被天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不执行行政拘留。2015年1月6日因本案被���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天台县人民检察院以天检公诉刑诉(2015)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甲、褚某、齐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朝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甲、褚某、齐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19日开始,被告人袁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浙江省天台县赤城街道环城西路米厂附近民房外空地,提供桌椅、赌具等,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自己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褚某、齐某甲协助被告人袁某甲在赌场外望风。截至2014年12月26日被查获,三人开设赌场非法获利累计达人民币7000元左右。2015年1月6日,被告人齐某甲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三人共同开设赌场的罪行。被告人袁某甲、褚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三人共同开设赌场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甲、褚某、齐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三被告人的在卷供述,证人余某甲、洪某、干某、陈某甲、余某乙、王某甲、王某乙、陈某乙、齐某乙、袁某乙、王某丙、叶某、汤某、郑某、陈某丙、余某丙、谭某、许某、曹某、张某的证言,《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通话记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前科劣迹情况查询说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获经过》,《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以营利为目的,采用提供赌博场所、赌博用具的方式开设赌场,抽头渔利;被告人褚某、齐某甲明知被告人袁某甲开设赌场仍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褚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袁某甲、褚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褚某、齐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齐某甲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齐某甲的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对三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应当予以追缴。综上,对被告人袁某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褚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齐某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袁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二、被告人褚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袁某甲的刑期自2014年12月27日起至2015年10月26日止,被告人褚某的刑期自2015年1月28日起至2015年9月27日止)。(以上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齐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追缴被告人袁某甲、褚某、齐某甲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七千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秦艳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许宏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