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行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贺超军诉巩义市公安局治安管理罚款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超军,巩义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巩行初字第15号原告贺超军,男,汉族,1973年5月11日出生,住巩义市西村镇。被告巩义市公安局,位于巩义市人民路。法定代表人陈兆甲,巩义市公安局局长。原告贺超军诉被告巩义市公安局治安管理罚款处罚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贺超军于2015年5月13日主动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超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贺超军承担。审 判 长 秦凤春人民陪审员 白聪芳人民陪审员 赵秀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康亚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