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民一终字第00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高文庆、朱玉英与张万富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一终字第004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文庆,男,196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企业业主,住安徽省界首市。上诉人(原审被告):朱玉英,女,196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系高文庆之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万富,男,196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企业业主,住安徽省界首市。委托代理人:张庆,安徽法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高文凤,男,197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系高文庆胞弟。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高文庆、朱玉英与被上诉人张万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高文庆、朱玉英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6290元,由高文庆、朱玉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 云审判员 田 浩审判员 孟 乐 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韦伟(代)附:相关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