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民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李詡与浙商财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诩,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150号原告李诩,男,1971年5月26日生,汉族,个体业主,住抚顺市顺城区。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朝阳街89号1幢3层北侧。法人代表白云川,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诩诉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诩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诩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