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东民二初字第01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王为国与被告沈阳新久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为国,沈阳新久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二初字第01105号原告:王为国,男,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委托代理人:王志红,系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新久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康平县郝官镇郝官村。法定代表人:张久远,系该公司经理。原告王为国与被告沈阳新久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奇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