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执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韩占臣与李敏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占臣,刘玉杰,李金生,李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315号申请执行人韩占臣,男,1958年12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230122195812261011,汉族,哈尔滨市阿城区玉泉街道办事处干部,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玉泉街泉塔小区综合楼。被执行人刘玉杰,女,1946年3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230122194603151049,汉族,无职业,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玉泉街镇北委五组。被执行人李金生,男,1941年5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230122194105011019,汉族,无职业,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玉泉街镇北委五组。被执行人李敏,女,1970年12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230122197012201044,汉族,无职业,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玉泉街镇北委五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2)阿商玉初字第811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韩占臣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玉杰、李金生、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金生的银行存款3.8万余元进行了冻结,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5)阿执字第31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程序终结后如符合立案条件时可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志强审判员 王洪君审判员 刘向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