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0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晏翠娥与姜东洋、万小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翠娥,姜东洋,万小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0638号原告晏翠娥,女,197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随州市曾都区。被告姜东洋,男,198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被告万小满,女,30岁,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晏翠娥与被告姜东洋、万小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晏翠娥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晏翠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晏翠娥撤回对被告姜东洋、万小满的诉讼。案件受理费免交。审判员 裴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