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民二初字第01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孙大才与徐文崇、徐永福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大才,徐文崇,徐永福,张玲玲,徐芸芸,安徽润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肥阔源置业有限公司,安徽世宏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二初字第01220号原告:孙大才,男,197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徐文崇,男,1929年8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徐永福,男,198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张玲玲,女,198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徐芸芸,女,198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安徽润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徐明安,董事长。被告:合肥阔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蜀山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徐明安,董事长。被告:安徽世宏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查红保,董事长。本院审理原告孙大才诉被告徐文崇、徐永福、张玲玲、徐芸芸、安徽润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安徽阔源置业有限公司、安徽世宏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徐文崇、徐永福、张玲玲、徐芸芸、安徽润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安徽阔源置业有限公司、安徽世宏教育投资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徐文崇、徐永福、张玲玲、徐芸芸、安徽润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安徽阔源置业有限公司、安徽世宏教育投资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200万��,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翔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林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