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地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金四林等30人与深圳市天地园眼镜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四林等,深圳市天地园眼镜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地保字第20号申请人金四林等30人。被申请人深圳市天地园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同乐社区法定代表人某某某。申请人金四林等30人与被申请深圳市天地园眼镜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金四林等30人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深龙劳人仲(龙岗)案(2015)905-934号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深圳市天地园眼镜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49567元的财产。申请人金四林等30人同时以其系来深务工人员,经济上存在重大困难,无力提供相应担保为由,向本院申请免于提供担保金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金四林等30人的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天地园眼镜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49567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黎 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萧活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