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左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内刑初字第81号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左某,男,199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5年3月1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5年3月198日被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4月14日被内黄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内检公诉刑诉(2015)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左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暴晓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左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左某无证驾驶一辆无牌照雅马哈125型两轮摩托车,与步行的被害人左某甲相撞,造成���害人左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左某甲符合交通事故所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左某与被害人左某甲的近亲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被害人的近亲属对被告人左某表示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左某的供述,2015年2月20日上午,其骑摩托车回家,因正在下雨,视线不好,正行驶时突然发现前方4、5处步行走过来一个人,其就赶紧躲,其没躲好刹车也没刹住,就和这个人撞倒一起,其也摔晕了,后让其妻子打电话拨打120急救电话,可能120救护车来的慢,其和被撞的人由左某乙开车送到了医院。2、证人左某丙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20日下午18时30分许,其妻子打电话说其大哥左某甲被撞了,其就赶紧赶到事故地点,后听说人已经被送到医院,其就开车来到医院,医生说左某甲已经不��了,其就打电话报警了。3、证人牛某的证言,其是左某的妻子,证实的内容与被告人左某证实的内容一致。4、证人左某丁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20日下午18时,其父亲左某甲出去打麻将,步行出的家门,其父亲走没多久,街坊跑到其家说其父亲出事了,就马上跑到现场,看到其父亲被一辆摩托车撞伤了,后来街坊开车送其父亲去了医院,其后边拿上钱也跟着去了医院。2015年2月24日,其家和左某一方就民事部分达成谅解协议,左某一次性赔偿其家的损失共计205000元,其和家人对左某表示谅解。5、证人左某戊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20日下午18时30分左右在其姐姐家玩,听到外边公路上“咣”的一声,出去后看到公路南侧路边摔了一辆两轮摩托车,到跟前发现左某甲受伤了,左某被压在摩托车下边,左某的妻子在摩托车边上坐着,其就抱着左某甲,一边让人联系左某甲的家属一边找车送左某甲去医院,其也跟着车去了医院。6、证人马某的证言,其是“XX超市”的老板娘,其证言证实的内容与证人左某丁的证言一致。7、证人左某乙的证言,证实事发当天,左某甲的二女婿去超市叫其帮忙开车送左某甲去医院的过程。8、证人左某己的证言,证实其侄子左某案发当天发生交通事故后,其到现场将肇事摩托车推走,后送往交警队。9、证人左某庚的证言,证实其听说其儿子左某发生交通事故后赶到现场,将被害人左某甲及其儿子左某送往医院,但左某甲后经抢救无效死亡。10、证人左某辛的证言,证实其是左某甲的二女婿,事发当天其接到妻子的电话知道左某甲发生了交通事故,其赶到现场后跑到左某乙的超市内,让左某乙开车将左某甲、左某送到医院救治,后其岳父左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11、赔偿协议书及谅解书,证实案发后,被告人左某赔偿被害人家属205000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左某表示谅解。1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左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左某甲无责任。13、书证:(1)、接处警信息表;(2)、事故现场图及照片;(3)、被告人左某的户籍证明;(4)、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5)、前科查询证明;(6)、告知笔录;(7)、扣押及发还物品凭证;(8)、到案证明。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认证,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左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且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故对其可从轻处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左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赵 辉审判员 杨武群审判员 张鹏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旭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