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余民初字第0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余民初字第0421号原告唐某。委托代理人冯国彪,南通市通州区海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鹏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邱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