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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余民初字第0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余民初字第0421号原告唐某。委托代理人冯国彪,南通市通州区海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鹏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邱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