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郑国锋与郑州意面王食业有限公司及长葛市粮食局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72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国锋,男,汉族,1986年4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长葛市。委托代理人:蔡海民,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意面王食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法定代表人:郭政,该公司执行董事。一审被告:长葛市粮食局。住所地:河南省长葛市葛天大道*号楼*楼。法定代表人:张浩,该局局长。再审申请人郑国锋因与被申请人郑州意面王食业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长葛市粮食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许民终字第5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郑国锋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肖贺伟代理审判员 王志刚代理审判员 任方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豆中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