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贵执字第009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夏天明与胡正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天明,胡正先,王夏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贵执字第00904号申请执行人:夏天明,男,1947年6月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胡正先,男,1960年7月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王夏春,男,1964年4月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贵民二初字第0002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胡正先名下的位于池州市贵池区秋江办事处的新河村合作经营粮油加工厂。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胡正先名下的位于池州市贵池区秋江办事处的新河村合作经营粮油加工厂的厂房建筑物及设备。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志鹏审判员 王红梅审判员 张俐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