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博法执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瑞成与被执行人莫耀飞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瑞成,莫耀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执字第651号申请执行人王瑞成,男,汉族,1965年1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戴定明,广东金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莫耀飞,男,汉族,1978年4月3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王瑞成与被执行人莫耀飞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惠博法园民初字第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莫耀飞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4月22日,申请执行人王瑞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55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72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莫耀飞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并交清了本案执行费725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作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博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惠博法园民初字第8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植忠审 判 员 黄利仁人民陪审员 梁林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碧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