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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商初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陈守钱与饶金松、钟碧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守钱,饶金松,钟碧云,鲁美荣,蒋雪芬,丽水市禽宫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403号原告:陈守钱。被告:饶金松。被告:钟碧云。被告:鲁美荣。被告:蒋雪芬。被告:丽水市禽宫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吕埠坑1号。法定代表人:饶金松,经理。原告陈守钱与被告饶金松、钟碧云、鲁美荣、蒋雪芬、丽水市禽宫蛋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被告饶金松、钟碧云归还原告陈守钱人民币4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3年7月2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2、被告鲁美荣、蒋雪芬、丽水市禽宫蛋业有限公司对该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守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饶金松、钟碧云、鲁美荣、蒋雪芬、丽水市禽宫蛋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5日,被告饶金松、钟碧云因经营生意资金周转需要,出具借条,向原告陈守钱借款人民币400000元,约定:按月利率2%计息,按月付息;借款期限为一年。被告鲁美荣、蒋雪芬、丽水市禽宫蛋业有限公司在借条上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字按印。借款后,被告未按约及时还本付息,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饶金松、钟碧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陈守钱人民币4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3年7月2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二、鲁美荣、蒋雪芬、丽水市禽宫蛋业有限公司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60元,由被告饶金松、钟碧云、鲁美荣、蒋雪芬、丽水市禽宫蛋业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陈守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樊世强人民陪审员  吕规平人民陪审员  吴伟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陈乙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