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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茌民一初字第17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王立勇与茌平县良光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勇,茌平县良光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茌民一初字第1794号原告:王立勇,男。被告:茌平县良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洪屯乡。法定代表人:王洪良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王立勇与被告茌平县良光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9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王立勇承担。审判员  肖凤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