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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00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0774号原告王某某,女,1991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双泉镇。被告姚某,男,198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贵州省金沙县安洛乡。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负担150元。代理审判员  刘一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