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00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0774号原告王某某,女,1991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双泉镇。被告姚某,男,198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贵州省金沙县安洛乡。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负担150元。代理审判员 刘一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