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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敖民初字第2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杨向宇与赵井文、杨向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向宇,赵井文,杨向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2699号原告杨向宇,男,197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赵井文,男,41岁,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杨向丽,女,40岁,汉族,教师,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向宇诉被告赵井文、杨向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向宇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向宇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向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杨向宇负担。审判员  李占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欣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