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敖民初字第2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杨向宇与赵井文、杨向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向宇,赵井文,杨向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2699号原告杨向宇,男,197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赵井文,男,41岁,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杨向丽,女,40岁,汉族,教师,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向宇诉被告赵井文、杨向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向宇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向宇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向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杨向宇负担。审判员 李占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欣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