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107号原告许某某,男,住长春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王云海,男,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张某,女,住长春市朝阳区。在本院审理原告许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某于2015年5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许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夏 禹人民陪审员 王晓慧人民陪审员 鞠秀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大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