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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行非诉审字第00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户县国土资源局与刘建升不服土地管理行政处罚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户县国土资源局,刘建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户行非诉审字第00181号申请人户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赵建文,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崔聪丽,户县甘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刘建升,男,48岁,汉族,农民。申请人户县国土资源局以被申请人刘建升未履行户土监字(2014)第239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未经批准非法占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作出的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户土监字(2014)第239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由申请人或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审查执行费5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审判长  李宏涛审判员  赵建萍审判员  高军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冰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