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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0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彭云龙、金志娟与彭云龙、金志娟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彭云龙,金志娟,朱小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022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彭云龙。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金志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朱小康。再审申请人彭云龙因与被申请人金志娟、朱小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常民终字第12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彭云龙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彭云龙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彭云龙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马 杰代理审判员  张贞伟代理审判员  蒋 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