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城民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雨城区支行与李汝军、柴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雨城区支行,李汝军,柴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雨城民初字第13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雨城区支行,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负责人:刘霞,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罗颖,四川三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汝军,男,生��1979年4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天全县。被告:柴萍,女,生于1978年11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天全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雨城区支行与被告李汝军、柴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雨城区支行的委托代理人罗颖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汝军、柴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雨城区支行诉称:2011年2月11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个人最高额度借款合同》、《个人最高额度借款抵押合同》。同日,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将贷款划入被告李汝军的账户。二被告自借款后未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二被告的还贷能力也出现重大变化。原告多次催促未果,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原告有权提前收回贷款,要求二被告立即全部清偿,并按照《个人最高额度借款抵押合同》的约定,有权宣布抵押权提前实现。请求判决:1.被告清偿拖欠原告的借款本金34382.26元,以及按合同约定支付自借款逾期之日起至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包括罚息及复利);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3.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6600元;4.在上述债务未受清偿时,请求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李汝军未作答辩。被告柴萍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11日,原告作为贷款人,李汝军为借款人,柴萍为共同借款人,共同签订《个人最高额度借款合同》,合同中原告为甲方,李汝军为乙方。约定:甲方向乙方提供可以循环使用的借款额度人民币160000元;借款额���有效期间为拾年,自2011年2月11日至2021年2月10日,额度有效期间的前五年借款人可以申请贷款,借款最长期限为5年,即额度借款的到期日不得超过额度到期日;甲方有权确定本合同的贷款利率,一般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贷款利率,具体利率水平以甲方公布的为准,本合同项下单笔贷款利率为年利率,可采用固定利率或者浮动利率,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中约定为准;乙方未按合同用途使用单笔借款或单笔借款发生逾期的,罚息利率为固定利率或者浮动利率,如果该笔借款采用固定贷款利率的,则罚息利率也为固定利率,如该笔借款采用浮动贷款利率的,则罚息利率也为浮动利率,罚息利率水平以该笔借款所对应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约定为准;贷款利息自单笔贷款发放到乙方账户之日起计算;本合同的还款方��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本合同项下担保方式为抵押;乙方不按本合同规定按时偿还借款本息或者其他应付款项构成违约;乙方未按时还清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包括被甲方宣布全部或部分到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至拖欠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逾期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罚息和复利;出现本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后,甲方有权宣布全部抵押权提前到期,要求乙方立即全部清偿、处分抵押财产、实现抵押权,以法律手段追偿贷款,由此引发的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等由乙方承担。李汝军在乙方签名处签名捺印,柴萍在共同借款人处签名捺印。另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中约定:借款人的额度借款合同总额度为160000元,当前可用额度为160000元,额度循环支用有效期截止到2021年2月10日,符合借款支用条件。同意借款人申请借款160000元,期限60个月,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本笔贷款利率为年利率,采用浮动利率,在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水平6.45上浮30%,该贷款利率自起息日起,每年年初1月1日调整一次;罚息利率等于当前贷款执行利率乘以罚息利率倍数的积,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倍数为1.5倍。李汝军在借款人确认签字处签名捺印。同日,原告作为抵押权人,李汝军作为抵押人,柴萍作为抵押物共有人,共同签订《个人最高额度借款抵押合同》,合同中原告为甲方,李汝军为乙方。合同约定:乙方位于天全县城厢镇安居工程C幢2-3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字号为天全房权证梅岭乡第41**号、土地使用权证字号为天国用(2011)第249号)]为抵押物;抵押人以抵押物的全部价值,即267360元担保债务人与借款额度有效期间内,即2011年2月11日至2021年2月10日之间支用但尚��结清的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60000的借款本金,以及上述借款所发生的所有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律师代理费、诉讼费等;抵押权与额度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同时存在,额度借款清偿完毕后,抵押权才消灭,即抵押期限从2011年2月11日至2021年2月10日;主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债权本金或利息履行期限届满甲方未受清偿的,甲方有权依法拍卖、协议折价、变卖抵押物;抵押权存续期间,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纠正违约行为、提供相应担保、赔偿损失,并有权处分抵押物。李汝军在乙方签名处签名捺印,柴萍在乙方抵押物共有人处签名处签名捺印。同日,双方就设定抵押的房产办理了房屋他项权登记(天全房他证梅岭乡字第41**号)。同日,原告依约向李汝军发放贷款160000元。合同履行中,截止2015年5月11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4382.26元���原告因催收借款向四川三龙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6600元。本院认定的上述事实,有经原告举证并经本院认证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雅安市分行任免文件、“好借好还”个人商务贷款额度/借款申请表、个人最高额度借款合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个人最高额度借款抵押合同、身份证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放款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信贷分期还款计划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贷款(手工)借据、贷款结清试算、还款明细查询表、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他项权证、律师服务费收取发票以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个人最高额度借款合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个人最高额度借款抵押合同》均系合同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系有效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归还借款和支付利息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双方的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要求二被告提前清偿贷款,并按合同约定标准要求被告承担支付利息、罚息及复利的违约责任;另原告对抵押物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请求,以及要求被告承担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用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合同的约定,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清偿拖欠贷款、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并承担律���费用等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并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李汝军、柴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雨城区支行借款34382.26元,以及从2015年5月12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付利息、罚息及复利;二、由被告李汝军、柴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雨城区支行律师费6600元;三、原告中国邮���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雨城区支行对被告李汝军、柴萍提供抵押担保的抵押物即位于天全县城厢镇安居工程C幢2-3号[房屋所有权证字号为天全房权证梅岭乡第41**号、土地使用权证字号为天国用(2011)第249号)、房屋他项权证字号为天全房他证梅岭乡字第41**号]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当被告李汝军、柴萍未履行以上债务时,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雨城区支行对依法拍卖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39元,诉讼保全费1170元,由被告李汝军、柴萍负担。此费原告已经交纳,由被告李汝军、柴萍在本案执行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垚人民陪审员 谢跃林人民陪审员 廖红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姚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