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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三民一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2015—2号 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法三民一初字第2号原告凌某,女,汉族,衡阳市人。被告常某某,男,汉族,衡南县人。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凌某诉被告常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由审判员刘祖信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谢先学、宋志锋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周芳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凌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常某某经本院合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凌某诉称:原告凌某于2014年12月13日存入7000元存款至中国银行,账号为6217857500000670825。原告凌某误以为该卡为自己的,其实该卡为被告常某某所有。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常某某返还原告凌某误存的银行��款7000元。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原告凌某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的户籍证明。以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及身份信息。证据2、中国银行银行卡一张。以证明原告2014年12月13日将钱误存入被告卡上的事实。被告常某某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原告凌某提供的证据1、2,符合证据“三性”规定,本院予以采信。为查清本案事实,本院依法查询了被告常某某名下卡号为6217857500000670825银行卡(开户行为中国银行衡阳市苏眼井支行,账号为588561417765)的《存款历史交易明细清单》。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3日,原告凌某将其捡来的实为被告常某某名下卡号为6217857500000670825的银行卡(开户行:中国银行衡阳市苏眼井支行,账号:588561417765)误认为自己的银行卡,并将��民币7000元存入该银行卡,后原告凌某发现误存事宜,联系被告常某某未果,故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告凌某主张其将7000元存入被告常某某名下的银行卡,其提供的证据以及陈述能够与本院依法查询的《存款历史交易明细清单》相互印证,故可以认定原告凌某将7000元存入被告常某某名下卡号为6217857500000670825的银行卡的事实。被告常某某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取得原告凌某7000元有合法根据,故原告凌某要求被告常某某返还7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常某某返还给原告凌某70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付清。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凌某承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祖信人民陪审员  谢先学人民陪审员  宋志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周 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