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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杨执恢复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单良兴与陶百龙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良兴,陶百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杨执恢复字第212号申请执行人单良兴,男,1936年7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被执行人陶百龙,男,1955年3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本院在执行本院(2001)杨民初字第5567号单良兴与陶百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单良兴要求被执行人陶百龙返还借款与借款利息,共计人民币203,80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股票、无车辆,名下养老金账户已被本院冻结后,扣划4000元发还给申请人,名下房产已被本院冻结,暂无法处置。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书面申请本次执行终结。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履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1)杨民初字第55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施文汇代理审判员  叶 斌代理审判员  沈富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鲁华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