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1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张素玲与于海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素玲,于海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375号原告:张素玲,女,197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文杰,安徽董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东允,安徽董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海洋,男,199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文峰,安徽洪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素玲诉被告于海洋健康权纠纷一案,因阜南县人民法院已于2015年5月8日受理了被告于海洋提起的行政诉讼,且正在审理过程中,目前尚未作出行政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张素玲诉被告于海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宋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元附:(2015)南民一初字第01375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