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1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德莱羽绒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吉林省德莱羽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15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西安大路810号。负责人杨铁军,行长。被执行人吉林省德莱羽绒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九台经济开发区卡伦工业园区南区。法定代表人赵洪岩。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德莱羽绒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一案,吉林省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于2015年四月九日作出的(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13403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吉林省德莱羽绒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存款人民币41653347.00元及诉讼费、迟延履行金、执行费等;或者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 智审 判 员 刘 博代理审判员 魏博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谢铁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