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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香执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董艳秋申请田华锋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艳秋,田华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香执字第12-1号申请执行人董艳秋,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田华锋,住哈尔滨市香坊区。申请执行人董艳秋与被执行人田华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民三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工资账户。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截止到2015年5月13日止,被执行人田华锋尚欠申请执行人董艳秋欠款人民币2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民三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涛审 判 员  刘广建代理审判员  尚西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博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