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岫执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许玉荣与王兴国、王文浩、王强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玉荣,王兴国,王文浩,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鞍岫执字第315号申请执行人:许玉荣,女,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王兴国,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王文浩,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王强,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许玉荣与被申请执行人王兴国、王文浩、王强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的(2014)鞍岫民一初字第27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中诉讼法》第23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徐玉荣撤回执行申请。本院(2014)鞍岫民一初字第27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执行费745元,减半收取372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侯霄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尹 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