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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民初字第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7)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铜民初字第0010号原告王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成惠,徐州市铜山区同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乙,农民。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某甲及委托代理人王成惠、被告王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甲诉称,1988年6月,原、被告双方经他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王某丙。由于婚前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加之双方性格不和,婚后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近几年来,被告经常酒后对原告吵骂,甚至有时殴打原告,由此造成双方感情不好。现夫妻双方已分居一年多时间,感情彻底破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王某乙辩称,原告王某甲之所以提出离婚,是因为其和本村的一个男性胡某某存在婚外情。虽经被告及家人规劝,但其不予改正。被告的想法是虽然原告存在错误,但被告能够原谅,还是希望其能够改正错误,回家好好过日子。经审理查明,1988年6月,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一般,并分别于××××年××月××日和1990年农历7月17日生育长子王某丙和次子王威。1998年7月24日,次子王威因洗澡而溺亡。此后多年,原、被告双方均没有能够从失去儿子的阴影中完全摆脱出来,因此被告在情绪不好的时候便会喝酒,酒后双方也经常会发生纠纷甚至吵打,从而造成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后,原告王某甲从2011年开始便与本村邻居胡某某发生了婚外情。2014年12月23日,原告王某甲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等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1988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在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双方感情一般;失去儿子后,双方多年均没有能够从失去儿子的阴影中完全摆脱出来,故在被告酒后双方发生了一定的矛盾和纠纷,但并非不可调和的根本矛盾。原告王某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婚外情,对发生纠纷也有比较大的责任。如原、被告双方均能够改正错误,加强交流沟通,并互谅互让,仍有和好的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刘家合人民陪审员  彭继红人民陪审员  孙 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