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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金民二初字第2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张彩云与暴玉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彩云,暴玉璐,暴玉五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金民二初字第2452号原告张彩云。被告暴玉璐,成年。第三人暴玉五,成年。原告张彩云(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暴玉璐(以下简称被告)、第三人暴玉五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彩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启昱人民陪审员  李国栋人民陪审员  孔 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