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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许县长民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张伟军诉桓会秋离婚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县长民初字第118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1973年12月4日生,住许昌县。被告桓某某,女,汉族,1976年4月17日生,住址同上。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张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桓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桓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