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执字第1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王立海与耿桂明、解方田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海,耿桂明,解方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1226号申请执行人王立海。被执行人耿桂明。被执行人解方田,申请执行人王立海与被执行人耿桂明、解方田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22974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4月20日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奎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执行员 王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