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驻行终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卢书恩、泌阳县教育体育局教育行政管理(教育)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书恩,泌阳县教育体育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驻行终字第90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卢书恩,男,汉族,1947年5月28日出生,住泌阳县。委托代理人柴亭,男,泌阳县泌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泌阳县教育体育局。法定代表人徐继平,局长。委托代理人赵保群,男,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乔国新,男,泌阳县教育体育局工作人员。上诉人卢书恩诉教体局履行恢复其退休待遇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泌阳县人民法院(2015)泌行初字第0000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卢书恩的委托代理人柴亭,被上诉人泌阳县教体局的委托代理人赵保群、乔新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卢书恩于2013年11月15日向泌阳县教体局提出恢复退休待遇申请。被告答复不予恢复卢书恩的退休待遇。一审判决查明,2009年12月30日,卢书恩从泌阳县赊湾乡中心学校退休。2012年8月,其因犯猥亵儿童罪被泌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2年12月27日,中共泌阳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向泌阳县教体局建议取消卢书恩的退休待遇。2013年3月10日,泌阳县教体局作出关于取消卢书恩退休待遇的决定。2014年4月,卢书恩出狱后,于同年11月15日向泌阳县教体局提出恢复退休待遇申请,泌阳县教体局答复不予恢复。卢书恩认为泌阳县教体局未履行法定职责,向本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判决认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四十四条规定“已经退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不再作出处分决定。但是,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的,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休后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如已参加养老保险并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其待遇处理办法按国家有关养老保险的规定执行”;根据上述规定,泌阳县教体局作出取消原告卢书恩退休待遇的决定并无不当;恢复养老金待遇亦非泌阳县教育体育局的法定职责。故泌阳县教育体育局的辩称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卢书恩没有证据证实恢复其退休待遇系泌阳县教育体育局应当履行的行政职能,故卢书恩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卢书恩要求泌阳县教育体育局恢复其退休待遇的诉讼请求。上诉人卢书恩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一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卢书恩自2009年12月30日退休,退休前在泌阳县赊湾乡康庄小学任教。2013年元月停发退休金。2012年因猥亵儿童被判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4月12日出狱。出狱后找泌阳县教育局、财政局、县纪委反映恢复退休金待遇未果。泌阳县教育体育局不予回复卢书恩的退休金待遇没有法律依据和理由。上诉人认为行政机关停发退休金待遇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上诉人与原单位脱离了劳动关系,没有人民法院判决,单位对退休金不宜作处理。泌阳县教育体育局因上诉人退休后犯罪和在工作中犯罪不属于事业单位处罚条例规定范围之内,出狱后不恢复退休金,没有充分的理由和根据。教师退休后触犯了《刑法》理应得到《刑法》的惩治,在服刑期间停发退休金是法律所规定的。而退休金是在退休前和单位劳动关系所产生的对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制度,该保障受宪法保护。退休金与犯罪惩罚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任何部门也不能同宪法的条文相抵触和违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指的是在岗国家公务员,公务员是具有公共管理职能,而教师是工人不具有管理职能,因此,一审法院运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泌阳县教育体育局恢复上诉人退休金待遇(时间从2013年4月13日开始)。被上诉人泌阳县教育体育局庭审上辩称,泌阳县教育体育局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所作出的决定是正确的。上诉人就取消退休金待遇,生活保障问题有明确规定。请求驳回上诉人卢书恩的上诉请求。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四十四条“已经退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不再作出处分决定。但是,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的,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8号)第二条第(六)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休后被判处期其徒刑(不含被宣告缓刑的)以上刑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费待遇。刑罚执行完毕后的生活待遇,由原发给退休费的单位酌情处理”、第(九)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休后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如已参加养老保险并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其待遇处理办法按国家有关养老保险的规定执行”的规定,上诉人卢书恩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被上诉人泌阳县教育体育局按规定决定取消卢书恩的退休待遇并无不当。在卢书恩刑满释放后,要求恢复其退休待遇,在答复不予恢复其退休待遇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泌阳县教育体育局履行恢复其退休金待遇的职责,没有法律依据。上诉人卢书恩认为一审运用法律错误,上诉人卢书恩不属于事业单位处罚条例规定范围之内的理由不足,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卢书恩要求泌阳县教育体育局恢复其退休待遇的诉讼请求正确,本院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卢书恩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 战审判员 于发安审判员 王 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