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执字第00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31
案件名称
刘峰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00851号申请执行人:刘峰。被执行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中心支公司。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依据:(2015)港商初字第019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刘峰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港商初字第01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05月07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实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继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