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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麻城执字第0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陶维宏、陶鹏辉诉刘丫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维宏,陶鹏辉,刘丫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麻城执字第0080号申请执行人陶维宏。申请执行人陶鹏辉。被执行人刘丫头。本院在执行陶维宏、陶鹏辉诉刘丫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的标的为88738.56元,本院于二O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查被执行人刘丫头无银行存款,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陶维宏明确表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12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陶孝东审 判 员 谢图友审 判 员 刘援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汪 林 百度搜索“”